因為有客戶問到~所以就去查證出來以下報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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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公司倒店 每人最高賠300萬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、李淑慧/台北報導】

2008.05.27 03:54 am

若保險公司經營不善倒閉,保戶可拿回多少錢呢?依據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,每人可以拿回的錢最多僅300萬元,即使保戶繳交保費達數百萬元或上千萬元也一樣。
目前壽險安定基金累積135億元,若有保險公司經營不善倒閉,每名保戶退300萬元,目前只能賠4,500人。不過,所有壽險公司保戶人數,均遠超過此數字,對保戶的保障相當有限。因此民眾投保前,一定要先調查保險公司的財務是否健全。保險安定基金成立的宗旨,就是為了處理問題保險公司。但不像銀行業的「金融重建基金」(RTC)是由政府出錢,保險業的「安定基金」是由保戶所繳交的保費,抽取一定比率金額組成。

目前保險安定基金提撥比率,產險業按照總保費收入千分之2、壽險業則是千分之1。目前產險業安定基金累積金額為18億元、壽險安定基金累積金額為135億元。過去保險安定基金並無專設機構,而是附屬在產險公會、壽險公會下,萬一有保險公司經營不善倒閉,沒有專人可以處理。金管會決定強化保險安定基金的功能,組成一個專責機構,適時監督保險業經營風險,發揮安定基金的積極功能。

立法院財委會昨(26)日邀請金管會報告「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」,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,目前共有一家產險公司、四家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不足,金管會正請這五家業者儘速增資。立委盧秀燕表示,以目前安定基金的規模,隨便一家保險公司倒閉,保戶都會受害。她要求金管會,必須加強監理,不能掩護保險公司。立委羅淑蕾表示,保險安定基金的錢都是保戶的錢,但保險安定基金組織的董事會成員,有一半是來自業者,金管會應修改相關法令,規定業者席次不得超過四分之一。

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,保險業和銀行業不同,銀行業萬一發生擠兌,銀行必須要一次還錢給存款戶,比較可能產生流動性問題。但保險業的契約是慢慢到期,即使保戶要求提前解約,解約金可能也不及原本所繳的保費,比較不會出現流動性問題,因此希望給壽險公司一些增資時間,儘量不要動用到安定基金。

【2008/05/27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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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:
倒不倒與合併不合併?
企業的經營,合併或改組是很正常的;

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,如果倒了,

影響最大的是股東利益,保戶的權益並不會受到影響。

回顧以往股票上萬點時,以國泰為例,

曾經創下1975元、這個台股至今無人能敵的天價,

但是保戶的理賠或給付並不會因此而增加;

反之,國泰股票跌至30元不到時,理賠或給付也沒有因此而減少的。

因為「股價」是股東權益,並非保戶權益,

當公司營運不佳時,只有保險公司的老闆權益會受損、只有股東權益會受損。


~還有保險公司的員工…

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因合併或倒閉案例:

國光人壽由國泰、新光等共同承接;

第一人壽改慶豐人壽,又改為保誠人壽;

中興人壽改為遠雄人壽;

外商蘇黎世人壽撤資後,原有保戶由遠雄人壽接手(蘇黎世今年八月又要回來嚕);

宏福人壽改為宏泰人壽;

三商人壽與美商美邦人壽合併改為三商美邦人壽;

富邦人壽併入澳商花旗人壽;

統一人壽,民國88年更名為統一安聯人壽,96年統一集團退股改名為安聯人壽;

全球人壽民國90年概括美商全美人壽、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;

安泰人壽被喬治亞人壽合併,也更名為ING安泰人壽等....


上述合併接受或改組的保險公司,皆聲明:

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,保戶的權益絲毫不受任何影響!

因為保戶的權益是跟著保單契約內容、而契約內容是依法而定。

〈可洽詢上述保險公司是否如上述所言〉


除非不再繼續繳交保費了!那當然是會影響保單的效益。

所以,不論是買的是那一家公司的保險,是一樣安全的,

不同的是以各家公司的保險商品契約條款為理賠標準,

並不是取決於公司的品牌、大小或是個人的喜好做為理賠標準。


到目前為止,台灣並沒有像日本那樣,

因累積銷售太多高預定利率個人年金保單而致倒閉的情形。

事實上,自民國90年7月依修正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:

接管人依前項第八款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、資產或負債時,

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「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」,

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,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,

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,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。


台灣為何自2002年以來終身型保險保費逐年調漲?

因台灣這幾年市場定存利率自5%逐漸降低至目前約為2%左右,

保險公司獲利因此而縮水,為了預防像日本的情形,亦逐步調降保單預定利率。

目前市面上保險公司的保單利率只有約2.5%,

不可能「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」,就算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倒閉或合併,

接手的保險公司也要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,保戶的權益不受任何影響。


再整理一下以上敘述,兩個重點問題:

第一、 一定會有保險公司承接倒閉的公司嗎?

接手的保險公司,能以清算後較低的價格,不必負擔招攬新保險業績時最大的管銷成本,

即承接現有龐大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,而每筆現有保單皆已提撥「責任準備金」,

當然一定會有其他公司來接手的。


第二、 保險公司受承接以後真的不會影響保戶權益嗎?

保險公司若要調整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時,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,

為維護龐大的保戶權益,主管機關當然也不可能輕易同意的。

且接手的保險公司為維護穩定舊有龐大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,

當然除維持原有保單內容外,甚至還要提供額外福利或附加價值給原有保戶!


所以大家又有何好擔心保險公司倒閉或合併問題?




保險業成立與營運相關規範及退場機制,想倒?先過五關!

第一關、 保險公司成立時

依法保險公司成立最少資本額為20億,並需存放一筆資本額15%的「保證金」在財政部。

第二關、 銷售保單時

重要的是每筆保單皆需提撥「責任準備金」,由財政部監管。

保險公司有各項準備金需要提列,包括責任準備金、未滿期保費準備金、

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、賠款準備金等,

這些準備金就是預防保險公司出問題時,可以提出現金,以保障保戶應得的權益。

第三關、 風險資本額制度

目前主管機關並已實施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」(Risk-based capital)規定

(簡稱RBC),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,

否則將不得分配盈餘,主管機關並將視情節輕重採取不同的監理行動。

第四關、 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

第五關、 再保險、保險安定基金

有國內外「再保險公司」分散保障風險,且有「保險安定基金」的保障。

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資金的運用,並有極嚴謹的規範及查核,

不可能有如一般金融機構或公司有被掏空的問題。

以上種種措施,即因為保險契約時間是最長,人數及影響的層面又是最廣大的,

政府機關當然不會等閒視之。

(相關法令:保險法141條、149條、149條之11


P.S.買保險貨比三家不吃虧~話說是沒錯!

但是保險不是貨品是長期契約~

差別在於一次買斷還是要持續繳20年要服務一輩子,

哪就不是只有比價的問題了,

既然要比就比徹底一點,保險公司大小及財務好壞都會對客戶將來保障受到影響,

而保戶數的多寡,代表歷史的見證及大家的肯定,

客戶也不會希望10~20年後保險公司倒掉或是被合併吧,

建議可將大風險如:

壽險、儲蓄險或重大疾病型壽險,

放在大型財務良好的保險公司較穩健,

當然也可以將投保風險放在2家保險公司分散投保風險,

但不要太多,且投保保險家數太多~

到時變成理賠聯合國~無專人服務爭取造成糾紛時有所聞。

P.S.南山人壽再保險為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公司(全世界最大的再保公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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